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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俊賢
選任辯護人 陳以蓓律師
被 告 李昌遠
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梁振升
選任辯護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512號、108年度偵字第5829、9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魏鴻麟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九年度智訴字第十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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