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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交簡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榮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榮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至4 行應補充為:「、、6 月12日20時許至翌(13)日凌晨0 時許,、、」;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109 年3 月4 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儀器器號:00000000】、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車號:000-0000】、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徐榮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榮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又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簡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7 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前揭構成累犯案件與本案犯行、罪質均不相同,若加重最輕本刑,容有罪刑不相當之虞,爰不予加重。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素行普通,竟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肇事無人傷亡,兼衡其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自承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868號
被 告 徐榮域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榮域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竹簡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6 月13日凌晨0 時許,在新竹市北大路錢櫃KTV 飲用酒類後,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於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
嗣於凌晨3 時18分許,在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86 巷口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榮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偵查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徐榮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供憑,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韻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筠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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