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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交簡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文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更正為「......,並於同日22時48分許測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累犯: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以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2月21日確定,於108年7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之罪暨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且前構成累犯之案件亦為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自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刑事前案紀錄,已如前述,竟再次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遭查獲時酒精測試濃度係每公升0.42毫克,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 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078號
被 告 羅文瑞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文瑞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09年7月24日16時30分許起至17時許止,在新竹縣竹東鎮竹中口之快炒店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2 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3 0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路000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羅文瑞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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