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交簡附民,2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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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王聖儒


被 告 曾巧淳



上被告曾巧淳因本院109年度竹交簡字第1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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