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交簡附民,36,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郭維英
周淑芬

趙崑秀
被 告 張紹煒
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維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竹交簡字第62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郭維英、周淑芬、趙崑秀對被告張紹煒、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