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陳世宗
陳聖文
賴俊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6 月24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900135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宗共同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陳聖文、賴俊宏共同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世宗、陳聖文、賴俊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6月12日17時3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00號(德安家康社區大廳)
(三)行為:被移送人陳世宗與社區住戶鍾勝賢之子鍾世榮有債務糾紛,陳世宗夥同被移送人陳聖文、賴俊宏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張貼討債公告、拉布條方式滋擾該社區住戶,經該社區警衛勸阻無效後報警處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
(一)被移送人陳世宗、陳聖文、賴俊宏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張景厚、鍾勝賢於警詢之證述。
(三)現場採證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陳世宗、陳聖文、賴俊宏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違反之手段、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