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秩,8,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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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竹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張成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4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277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成業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成業於民國108 年12月21日晚間6 時4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 號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前,疑因對警方處理妨害安寧案件之流程無法接受,竟以「你到底是警員還是黑道?」之不當言詞辱罵執勤警員黎智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所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無非係以:現場處理警員黎智安出具之偵查報告、警詢筆錄、警員密錄器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轉錄光碟暨其譯文,為其依據。

四、詢據被移送人張成業堅詞否認有何上開非行,辯稱:我絕對沒有這個意思,也沒有這樣講,可能是誤會,我因為言語的誤會,對員警造成的不舒服或誤解,深表歉意等語。

五、經查:經本院勘驗警員密錄器錄得影音,顯示被移送人張成業(於下述對話簡稱張)與警員黎智安(於下述對話簡稱警)有如下之對話:(被移送人手持行動電話,在中華派出所門口前講電話)張:那我現在...是半夜,我過來這個中華...我跟值班警員喔,跟他,跟他請教說能不能協助,他就覺得我找他... ,他叫我離開你的派出所,所以我也沒辦法,我想就是喔我直接,麻煩你過來稍微關心一下好不好... 中華派出所、中華派出所,我現在正在門口,好不好,現在這位值班警員正插著腰站在我面前,我們、我們民眾是沒有辦法,受不了,才會來請公權力來介入,抱歉喔,先這樣、先這樣,說到這裡為止啦喔,好嗎,先這樣,好,OK。

(被移送人講完電話後,往中華派出所右方道路走路離去)警:慢走啊,小心。

張:你在威脅我的話,這也是一樣,我也錄音錄影啦。

警:慢走,小心啊,走路小心,慢走。

張:你到底是警員還是黑道啊?你在這邊威脅我耶。

警:你現在在妨害公務,你說我警察是黑道是不是?張:你到底是在保護我,還是在威脅我,我不懂耶,我現在來跟你講的時候,你現在不是協助我,而是你說,我有錄音錄影,你覺得我在好像,一個民眾好像來到你這邊,請求人民治安保母來協助的時候,你不是來幫忙耶。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擷取照片附卷可稽,可見被移送人雖有出言「你到底是警員還是黑道?」等語,然此係因黎智安警員先出口「慢走,小心啊,走路小心,慢走」,讓被移送人感覺黎智安警員對其有威脅之語氣,始表達其主觀感受「你到底是警員還是黑道」,是參照當時之客觀情狀、被移送人與警員之前後對話,堪認被移送人係順應當時情勢而陳述上開言詞以表達其主觀感受,縱有較為高聲之語調或伴隨較為激動之情緒,亦難遽認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是被移送人辯稱沒有這個意思之語,尚屬可採。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有何移送機關所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違序行為,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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