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秩,9,2020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竹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李俊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800317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寬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俊寬於民國108 年11月16日上午8時57分許,在新竹市○○路00巷00號15樓之2,以連上網際網路至臉書「韓國瑜前進總統府!打倒冥禁黨~」社團粉絲專頁張貼分享未經查證之「非韓~~~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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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移送書所載之前揭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法之行為,已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109年1 月2日以中警分刑字第1080073115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並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109年1 月10日以109年度竹秩字第13號裁定裁處不罰,有前揭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新竹簡易庭109 年度竹秩字第13號卷核閱屬實。

按同一事實業經裁處,即不得再為處罰。

是以,本件同一事實重複移送,自不能就被移送人之同一違法行為,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加以處罰,而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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