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簡,107,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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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澄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澄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嗣於於108年……」,應更正為「嗣於108年……」,暨補充「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品犯採尿具結書1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許澄緯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1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4月3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

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8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是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曾於5年內再度施用毒品並依法追訴處罰,縱其於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距離先前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5年,仍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被告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檢察官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適法有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未知所警惕,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傷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兼衡以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乃屬傷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復考量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參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
被 告 許澄緯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 罪 事 實
一、許澄緯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1月16日夜間10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12樓之1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
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於108年11月18日下午3時57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澄緯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97)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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