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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秋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秋榮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拾貳張、六合彩歷史開牌紀錄壹張、今彩539 歷史開牌紀錄壹張、樂透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速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68條之罰金刑部分,固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前該條文之罰金數額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故修正前後之罰金刑度實質上相同,非屬法律有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邱秋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查被告自108 年9 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12月26日晚間6 時40分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地點,於「香港六合彩」、「今彩539 」各期開獎前,多次收單下注從中獲利,是被告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因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7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期間及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之簽單12張、六合彩歷史開牌紀錄1 張、今彩539 歷史開牌紀錄1 張及樂透六合手冊1 本,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認在案(見速偵卷第10頁、第50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固均為被告所有之物,然被告供稱上開物品均係作為日常聯繫之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亦未指明被告係以何行動電話供作本案犯罪所用,本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被告本件犯罪之獲利為新臺幣3 萬元,業據其供陳在卷(見速偵卷第50頁反面),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2號
被 告 邱秋榮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秋榮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8年9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40分許為警查獲止,接續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2 之住處,經營地下簽注站,以核對今彩539 與六合彩開獎之中獎號碼,而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親自到上址或以撥打電話至手機內LINE通訊軟體方式下注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
其賭博方式為:今彩539 部分,每注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用以核對我國政府當期「今彩539」所開出之6 個號碼對賭。
若簽中2個號碼為「2星」,賭客可獲得5,300元;
若簽中3個號碼為「3星」,賭客可獲得5 萬3,000 元;
六合彩部分,每注賭資80元,用以核對香港地區當期「六合彩」所開出之6 個號碼對賭。
若簽中2 個號碼為「2星」,賭客可獲得5,700元;
若簽中3 個號碼為「3星」,賭客可獲得5 萬7,000元;
若均未簽中,則簽注之賭金悉歸邱秋榮所有,而從中牟取利潤。
嗣於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40分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簽單12張、手機2 支、六合彩歷史開牌紀錄1張、539歷史開牌紀錄1張、樂透六合手冊1本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簽單12張、手機2支、六合彩歷史開牌紀錄1張、539歷史開牌紀錄1 張、樂透六合手冊1本及現場暨手機截圖照片11張在卷可憑,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扣案之簽單12張、手機2支、六合彩歷史開牌紀錄1張、539歷史開牌紀錄1張、樂透六合手冊1 本,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劉 正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 淑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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