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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芷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物(各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第11至12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四)第3、5行所載「甲基麻黃鹼」,均應更正為「甲基麻黃」;
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四)第4行所載「毛重0.12公克」,均應更正為「毛重1.12公克」;
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四)第8行所載「DIBLO」,均應更正為「DIABLO」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芷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35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8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上開規定,應予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判處罪刑,猶未知所警惕,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傷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兼衡以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乃屬傷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及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透明結晶4包,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褐色粉末1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氟硝西泮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等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0月7日草療鑑字第1080900404號及108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7至80頁)。
上開編號6所示之褐色粉末1包既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所含其餘成分難以與之完全析離,又用以裝放上開編號1至4、6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故應整體視為查獲第二級毒品之一部分,併予以沒收銷燬,是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物(各含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等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等成分,此有上開鑑驗書在卷可稽,雖均屬被告所有,惟並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具有關連性,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
│ 1 │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108│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
│ │2公克、驗餘淨重0.1031公克 │管字號:109年度安字 │
│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第12號 │
│ │基安非他命) │ │
├──┼─────────────┼──────────┤
│ 2 │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249│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
│ │9公克、驗餘淨重0.2427公克 │管字號:109年度安字 │
│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第12號 │
│ │基安非他命) │ │
├──┼─────────────┼──────────┤
│ 3 │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27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
│ │8公克、驗餘淨重0.2688公克 │管字號:109年度安字 │
│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第12號 │
│ │基安非他命) │ │
├──┼─────────────┼──────────┤
│ 4 │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218│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
│ │8公克、驗餘淨重0.2049公克 │管字號:109年度安字 │
│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第12號 │
│ │基安非他命) │ │
├──┼─────────────┼──────────┤
│ 5 │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97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
│ │0公克、驗餘淨重0.1071公克 │管字號:109年度安字 │
│ │,鑑定結果檢出第四級毒品先│第11號 │
│ │驅原料甲基麻黃等成分) │ │
├──┼─────────────┼──────────┤
│ 6 │褐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14.9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
│ │43公克、驗餘淨重11.0585公 │管字號:109年度安字 │
│ │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第12號 │
│ │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 │
│ │他命、氟硝西泮及第四級毒品│ │
│ │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等成分)│ │
├──┼─────────────┼──────────┤
│ 7 │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
│ │(內含黃色粉末)1包(送驗 │管字號:109年度安字 │
│ │淨重9.5024公克、驗餘淨重6.│第11號 │
│ │3447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三│ │
│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 │
│ │甲西泮) │ │
├──┼─────────────┼──────────┤
│ 8 │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保│
│ │(內含黃色粉末)1包(送驗 │管字號:109年度安字 │
│ │淨重9.1437公克、驗餘淨重7.│第11號 │
│ │0603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三│ │
│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 │
│ │甲西泮) │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798號
被 告 陳芷柔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借提至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芷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8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月18日晚上9時許,在新竹市○○路000號荷米斯旅館第303號房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另案受通緝,為警於108年9月19日下午2時,在上址荷米斯旅館第303號房內緝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1.45公克)、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0.1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氟硝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成分之褐色粉末1包(毛重15.27公克,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標示「DIBLO」彩色方塊包裝(內含黃色粉末)2包(毛重20.96公克,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芷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B-198)各1份。
(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0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及108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80900405號鑑驗書各1份。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各1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1.45公克)、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0.1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氟硝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成
分之褐色粉末1包(毛重15.27公克,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標示「DIBLO」彩色方塊包裝(內含黃色粉末)2包(毛重20.96公克,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等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氟硝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成分之褐色粉末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末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標示「DIBLO」彩色方塊包裝(內含黃色粉末)2包及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鹼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分屬第三、四級毒品,核與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另由報告機關為適法之處置,爰不另為沒收銷燬宣告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乃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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