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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融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陳福天之臺灣省新竹市東區公所東民字第1080000598號之108年3月18日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被告陳信融之陳情書各1 份(見他字卷第12頁、第29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信融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國民義務,為在國外繼續就業及生活,竟於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未歸,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誠屬不該,復審酌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目的、所生危害,兼衡被告目前具狀自述在澳洲工作且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暨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他字卷第2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審酌其具狀坦承犯行,目前在澳洲定居工作,且為家庭之主要經濟支柱,本院衡酌被告坦認犯行及其目前處境,堪認其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其經此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堪認無再犯之虞,而符合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為使被告深自警惕,切勿再犯,並具備正確法治觀念,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9萬元。
又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61號
被 告 陳信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信融係役齡男子,於民國105年6月28日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至國外就學而出境,依規定至遲應於年滿33歲前返國服役,因屆期未歸,經新竹市東區區公所以107年5月30日東民字第1070008481號函催告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於107年5月31日,由其父親陳福天簽收。
於催告屆滿6 個月後,新竹市東區區公所復於108年1月11日以公示送達方式將徵兵檢查通知張貼於新竹市東區區公所公佈欄,安排陳信融應於108年3月18日至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接受徵兵檢查,然陳信融基於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仍滯留海外不願返國,迄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證人即被告陳信融之父陳福天於偵訊中之證述:證明被告係於其高二時出國念書,現在已在國外工作,不知道何時
會回國,證人陳福天有收到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7年5月30日東民字第1070008481號函文。
(二)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7年5月30日東民字第1070008481號函文、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8年1月11日東民字第1080000907號公示送達、佈告欄張貼資料、新竹市東區3月18日台大新竹分院未到檢名冊:證明被告經催告仍未返國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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