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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建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郭建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犯施用毒品罪而為戒癮治療,猶未能徹底戒絕施用毒品之犯行,難認有戒毒改過之決心,原當從重量刑。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2號
被 告 郭建成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巷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號4樓之6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2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郭建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6 年11月17日起至108 年5 月16日止。
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11月9 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喬蓮大飯店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因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於108 年11月12日上午9 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市○○區○○街000 號2 樓之5 執行搜索,復徵得在場人即郭建成同意,於同日下午2 時4 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建成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08 年11月29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R000-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R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R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宏 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 立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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