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簡,253,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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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第4行至第5 行關於「(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號)」、一、(三)第4 行至第5 行關於「(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號)」、一、(五)第4 行至第5 行關於「(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號)」、一、(六)第4 行至第5 行關於「(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

是核被告陳俊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至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5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96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並確定,於103年3 月4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

詎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確定,仍未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

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779 卷第3 頁)、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平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
被 告 陳俊樺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另案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108 年度毒偵字第477 號、第 590號、第690 號、第756號、第779號),嗣經撤銷原處分(108年度撤緩字第451號),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與他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3 年3月4日執行完畢。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6月3日釋放出所,並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第79號、第8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11號、第88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8 年2 月13日晚間6、7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友人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8年2月15日上午11時34分許至本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參本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477號卷)
(二)於108 年2 月25日晚間6、7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友人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8年2月27日上午11時42分許至本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參本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90號卷)(三)於108年3月9日晚間9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友人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警方於108 年3月12日下午1時40分許通知其到場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參本署108年度毒偵字第779號卷)
(四)於108 年3月17日晚間7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友人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8年3月19日上午9時36分許至本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參本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90號卷)(五)於108年3月23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鄰○○街000 號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8年3月26日上午9 時58分許至本署接受定期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參本署108年度毒偵字第756號卷)
二、案經 本署觀護人 簽分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俊樺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 署 施 用 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2月26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號)。
(三)本 署 施 用 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3月15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號)。
(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5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號)、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五)本 署 施 用 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號)、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4 月2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號) 。
(六)本 署 施 用 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4月12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號)。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 (一)、(二)、(三)、(四)、(五)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5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於犯罪事實 一、
(一)、(二)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宏 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 立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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