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簡,27,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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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中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中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甫於104年12月9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甫於105年2月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5至6行「電瓶6個」後應補充「(價值新臺幣12,000元)」;

證據部分應補充「警員偵查報告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中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本院更正如上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8年、100年、107年間有4次竊盜案件之緩起訴及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其恣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車用電瓶6個,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竊盜手段亦屬平和,並考量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業已返還予被害人吳聲安,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油漆工、未婚、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1頁、偵卷第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得之車用電瓶6個,雖為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吳聲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7頁),依前揭規定,應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398號
被 告 葉中文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中文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苗交簡字第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4年12月9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未予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11月25日凌晨2時許,在新竹市○○區○村路000巷00號倉庫,竊取屬吳聲安所有之車用電瓶6個,放置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旋於當日凌晨2時10分許,經巡邏員警當場查獲,在上開自小客車上扣得車用電瓶6個(已發還吳聲安)。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中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聲安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量處其刑。
至於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惟被告辯稱:伊所竊取電瓶放置的地點像是倉庫,而且該處沒有門,伊就是徒手把電瓶搬運上車等語。
經查,被害人吳聲安於警詢中亦稱新竹市○○區○村路000巷00號是一倉庫,再以現場照片觀之,該地點沒有門扇,確像一倉庫無訛,是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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