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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晏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晏娸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被告楊晏娸於偵查中固辯稱不知道其提供帳戶會被詐欺集團拿去使用等語,惟本院認其辯解不可採信的理由:㈠被告與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時,尚提及:「這個往後會有什麼問題嗎?都是有保障的吼~ 因為我會怕怕的。」
(見偵卷第62頁)、「姊姊~ 我知道我這樣問可能不好,只是想問一下,我的帳戶借出去是借到哪裡,誰借的,有什麼用途能方便知道嗎?畢竟我還是一個學生,我相信姊姊,但心裡還是晃晃的,我怕吃刑責什麼的問題~」(見偵卷第75頁),是被告已有意識到此舉可能涉及刑事不法性。
再參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稱:對方說租借帳戶每本每10天租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2 本就是2 萬元等語(見偵卷第4 頁反面、第58頁反面),被告無任何相對勞務付出,僅因提供其帳戶之物件就可以領取相當報酬,難認屬於正當合法工作。
又詐欺集團以蒐集人頭帳戶作為詐欺之轉帳帳戶,業經政府機關(尤其警察機關)、金融機構、大眾傳播媒體(尤其網際網路)廣為宣導及披露,因此交付帳戶之物件給非親非故之人,受讓人將持以從事財產犯罪,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被告竟仍任意將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交付給他人,對於該持用其帳戶資料之人果真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工具,顯然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應堪認定。
㈡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查被告提供其台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被害人溫夏玉、告訴人何佳欣、許倩如因遭詐騙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內,乃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依卷內資料,尚無證據足證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自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同時提供其台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單一幫助行為,使該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欺被害人溫夏玉、告訴人何佳欣、許倩如,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僅論以1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預見將其台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極可能因此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提供該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欺集團使用,致上開告訴人與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其行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他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並未於偵查中坦認其犯行,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僅係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並未直接參與詐欺犯行,犯罪情節相較輕微,已與告訴人何佳欣、許倩如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有本院109 年度竹調字第167 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附卷可參,積極彌補對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害,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戶籍資料登載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
於警詢時陳明職業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參,且犯後與告訴人何佳欣、許倩如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已如前述,本院認被告前開犯行應係一時失慮始誤蹈法網,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已足促使其心生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刑罰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被告雖將其台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惟依卷內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幫助詐欺之行為實際獲得任何犯罪所得,檢察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本院即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89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94號
被 告 楊晏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晏娸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財產犯罪及處理犯罪所得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從事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以1 個帳戶10天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馨瑤」)之詐騙集團成員,並配合對方更改金融卡密碼後,於民國108 年9 月13日13時51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 號統一超商宏恩門市,將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寄交對方,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及取得贓款、掩飾犯行之人頭帳戶。
嗣不詳詐騙集團取得上開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佳欣、許倩如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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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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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楊晏娸於警詢及偵查│坦承租借上開金融帳戶予他│
│ │中之供述 │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 │ │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 │ │:對方只有說帳戶要用作公│
│ │ │司收錢,我不知道會變成人│
│ │ │頭帳戶等語。 │
├───┼───────────┼────────────┤
│2 │證人即被害人溫夏玉於警│證明溫夏玉遭不詳詐騙集團│
│ │詢時之證述 │詐欺後,轉帳2 萬5,032 元│
│ │ │至楊晏娸所有之上開台新銀│
│ │ │行帳戶內之事實。 │
├───┼───────────┼────────────┤
│3 │告訴人何佳欣於警詢時之│證明何佳欣遭不詳詐騙集團│
│ │指訴 │詐欺後,轉帳 3 萬 3,081 │
│ │ │元至楊晏娸所有之上開台新│
│ │ │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
│ │ │ │
│ │ │ │
│ │ │ │
├───┼───────────┼────────────┤
│4 │告訴人許倩如於警詢時之│證明許倩如遭不詳詐騙集團│
│ │指訴 │詐欺後,先後轉帳4 萬9, │
│ │ │989 元、3 萬123 元至楊晏│
│ │ │娸所有之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 │ │內之事實。 │
├───┼───────────┼────────────┤
│5 │被害人溫夏玉提供之六龜│證明溫夏玉遭不詳詐騙集團│
│ │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交│詐欺後,轉帳2 萬5,032 元│
│ │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至楊晏娸所有之上開台新銀│
│ │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行帳戶內之事實。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表各1份 │ │
├───┼───────────┼────────────┤
│6 │告訴人何佳欣提供之網路│證明何佳欣遭不詳詐騙集團│
│ │銀行交易畫面翻拍照片、│詐欺後,轉帳3 萬3,081 元│
│ │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至楊晏娸所有之上開台新銀│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行帳戶內之事實。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 │
│ │份 │ │
├───┼───────────┼────────────┤
│7 │告訴人許倩如提供之網路│證明許倩如遭不詳詐騙集團│
│ │銀行認證簡訊翻拍照片、│詐欺後,先後轉帳4 萬9, │
│ │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989 元、3 萬123 元至楊晏│
│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娸所有之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 │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內之事實。 │
│ │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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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楊晏娸提出之 LINE │( 1)證 明楊晏娸以1 個帳 │
│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 份 │ 戶10天1 萬元之代價, │
│ │ │ 將其所有之上開台新銀 │
│ │ │ 行帳戶、合庫銀行帳戶 │
│ │ │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
│ │ │ 「李馨瑤」)之詐騙集 │
│ │ │ 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
│ │ │(2)證明楊晏娸在LINE對話 │
│ │ │ 中,曾向對方詢問:「 │
│ │ │ 我只要寄過去什麼都不 │
│ │ │ 用做嗎?」、「這個往 │
│ │ │ 後會有什麼問題嗎?」 │
│ │ │ 、「. . . 我怕吃刑責 │
│ │ │ 什麼的問題~ 」等語, │
│ │ │ 足認其租借上開金融帳 │
│ │ │ 戶予他人使用,應具有 │
│ │ │ 幫助他人從事犯罪之不 │
│ │ │ 確定故意。 │
├───┼───────────┼────────────┤
│9 │被告楊晏娸上開台新銀行│證明溫夏玉、何佳欣遭不詳│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詐騙集團詐欺後,轉帳至楊│
│ │細1份 │晏娸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
│ │ │戶內,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
│ │ │員提領一空之事實。 │
├───┼───────────┼────────────┤
│10 │被告楊晏娸上開合庫銀行│證明許倩如遭不詳詐騙集團│
│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詐欺後,轉帳至楊晏娸所有│
│ │細1份 │之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內,旋│
│ │ │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 │ │空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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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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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告訴 │詐騙集團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及受款帳戶│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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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溫夏玉│於108 年9 月16日│於108 年9 月16日21時44分│
│ │ │某時許,撥打電話│許,在高雄市六龜區新威里│
│ │ │予溫夏玉,自稱為│新威154 之6 號六龜區農會│
│ │ │網路賣家,並佯稱│新威辦事處,操作自動櫃員│
│ │ │因作業疏失,誤將│機,轉帳2 萬5,032 元(已│
│ │ │溫夏設定為代購│扣除手續費15元)至楊晏娸│
│ │ │商,需做解除設定│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 │ │的動作云云,嗣另│ │
│ │ │名自稱為山銀行│ │
│ │ │行員之不詳詐騙集│ │
│ │ │團成員致電溫夏玉│ │
│ │ │,誆稱需依指示操│ │
│ │ │作ATM 解除設定云│ │
│ │ │云。 │ │
├──┼──────┼────────┼────────────┤
│2 │告訴人何佳欣│於108 年9 月16日│於 108 年 9 月 16 日 21 │
│ │ │20時17分許,撥打│時 48 分許,操作網路銀行│
│ │ │電話予何佳欣,自│,轉帳3 萬3,081 元至楊晏│
│ │ │稱為網路賣家,並│娸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 │ │佯稱出貨單有誤,│。 │
│ │ │導致誤刷1 筆消費│ │
│ │ │金額,稍後會有銀│ │
│ │ │行來電聯繫云云,│ │
│ │ │嗣另名自稱為中國│ │
│ │ │信託銀行謝經理之│ │
│ │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
│ │ │致電何佳欣,誆稱│ │
│ │ │需操作網路銀行做│ │
│ │ │個資認證云云。 │ │
├──┼──────┼────────┼────────────┤
│3 │告訴人許倩如│於108 年9 月16日│( 1)於108年9 月16日22時 │
│ │ │21時16分許,撥打│ 2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 │
│ │ │電話予許倩如,自│ ,轉帳4 萬9,989 元( │
│ │ │稱為網路賣家客服│ 已扣除手續費15元)至 │
│ │ │人員,並佯稱許倩│ 楊晏娸所有之上開合庫 │
│ │ │如網路購物交易遭│ 銀行帳戶。 │
│ │ │誤扣款項云云,嗣│( 2)於108 年9 月16 日22 │
│ │ │另名自稱為花旗銀│ 時 23 分許,操作網路 │
│ │ │行信用卡客服人員│ 銀行,轉帳3萬 123 元 │
│ │ │之不詳詐騙集團成│ (已扣除手續費 15 元 │
│ │ │員致電許倩如,誆│ )至楊晏娸所有之上開 │
│ │ │稱需操作網路銀行│ 合庫銀行帳戶。 │
│ │ │做取消扣款的動作│ │
│ │ │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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