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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志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於108年12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應更正為「於108年12月19日下午5時5分許」,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文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竹簡字第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2月13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10日而於108年2月23日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無釋字第775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判決意旨之罪刑不相當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途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即任意行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所竊取附表甲所示物品之價值為新臺幣382元(參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甲所示之商品1批,固屬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此有告訴人葉宗傑於108年12月19日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7頁),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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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價值/新台幣)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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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牛胸腹火鍋片(價值145元)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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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蛤真空包(價值65元)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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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茼蒿(素茵)(價值42元)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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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桂冠燕餃(價值39元)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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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章魚竹輪(價值35元) │1盒 │
├──┼────────────────┼──┤
│6 │水煮鵪鶉蛋(價值29元)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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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罐裝金牌台灣啤酒(價值27元) │1罐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52號
被 告 黃文志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市東
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之B1
送達地:新竹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志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拘役10日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23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8年12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騎乘腳踏車至新竹市○○路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放衣袋離去之際,適為店員葉宗傑發現予以攔阻,並報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發還葉宗傑)而查獲。
二、案經葉宗傑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文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葉宗傑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消費明細表、監視錄影光碟及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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