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簡,5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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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豐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974、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豐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古豐銘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判決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於假釋中繼續施用毒品,足見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重大,復衡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件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974號
第2161號
被 告 古豐銘 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古豐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竹簡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與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於108年8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至109 年10月21日期滿(不構成累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行為:(一)於108年9月30日晚間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南寮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37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於108年10月17日晚間8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南寮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8年10月18日下午2 時23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古豐銘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1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12)各1份。
(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3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71)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所犯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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