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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奕凱(原名:曾憶忠)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奕凱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惟因被告嗣後於協商程序表示不同意協商等語,是被告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銷協商之合意,本院認本件不應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就原所為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所為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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