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簡,703,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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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竹簡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芷帆


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581號)後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下
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湯淑嵐
書記官 劉文倩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游芷帆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游芷帆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且為近期全國民眾極為關注之事件,而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
109年1月15日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不得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竟仍基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下旬某日,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電話連接網路,在Facebook(下稱臉書)「新竹人新竹事」非私密之公開社群張貼:「怎麼活呀!金山街出了兩例,我們作生意的真的非常無言,為什麼一定要出國玩呢?」,而未經查證,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三、處罰條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劉文倩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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