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簡,738,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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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桂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桂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應補充「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曾桂美於民國107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07 年11月5 日起至109 年5 月4 日止,嗣因被告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未履行完成戒癮治療情事,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是檢察官就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不再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而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無不法,合先敘明。

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且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兼衡其戶籍資料記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毒偵字第43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430號
被 告 曾桂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桂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竹簡字第1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不構成累犯)。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109年2 月12日凌晨3 時,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 號之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9 年2 月13日上午11時20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桂美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2 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檢-60 )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 子 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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