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竹簡附民,9,2020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驥軒
黃瑀涵
黃偉忠
黃慧瑩
被 告 黃偉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07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