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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鼎宏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訴字第5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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