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聲,120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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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桂信


具 保 人 黃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理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文宏因被告楊桂信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 刑保字第2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6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6 月、8 月、7 月(共8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另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至被告住所代為拘提,惟拘提無著,此有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刑事判決、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限制住居所具結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蹤,聲請人亦合法傳喚具保人應於109 年6 月30日前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仍未按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追保函及具保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供參,是聲請人已通知具保人限期將受刑人送案而無效果,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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