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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振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振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振國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影本、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中編號3 至4 、編號8 至10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 至2 、編號5 至7 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08 年12月2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至8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另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 年2 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2罪 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5 至7 所示之3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附表編號9 至10所示之2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3 至4 、編號8 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9 月、7 月、1 年2 月)之總和(計算式:10月+1 年2 月+1年6月+9 月+7 月+1 年2 月=6 年)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之罪質相似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編號5 至7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3 至4 、編號8 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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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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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肇事逃逸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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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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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年6月14日 │ 107年7月30日 │ 107年6月16日 │ 107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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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7 年度毒偵字第2197、│107 年度毒偵字第2197、│107 年度偵字第6902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2446號│
│年度案號│2198號 │219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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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竹簡字第1229號│107 年度竹簡字第1229號│107 年度交訴字第112 號│ 108年度易字第56號 │
│實├──┼───────────┼───────────┼───────────┼───────────┤
│審│判決│ 107年12月12日 │ 107年12月12日 │ 108年1月30日 │ 108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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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竹簡字第1229號│107 年度竹簡字第1229號│107 年度交訴字第112 號│ 108年度易字第56號 │
│決├──┼───────────┼───────────┼───────────┼───────────┤
│ │判決│ 108年1月2日 │ 108年1月2日 │ 108年3月5日 │ 108年4月1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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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是 │ 是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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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編號1 至2 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新竹│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執緝│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執緝│
│ │地檢署108 年度執緝字第749 號(110.01.10 至110.│字第748 號(108.07.10 │字第751 號(112.01.10 │
│ │11.09)。 │至110.01.09 )。 │至112.08.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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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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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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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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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8月5日 │ 106年8月14日 │ 106 年9月11日 │ 107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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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北地檢 │
│訴)機關 │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07年度偵字第27132號 │
│年度案號│號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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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208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208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208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954 號│
│實├──┼───────────┼───────────┼───────────┼───────────┤
│審│判決│ 108年2月18日 │ 108年2月18日 │ 108年2月18日 │ 108年7月10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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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臺灣高院 │
│定├──┼───────────┼───────────┼───────────┼───────────┤
│判│案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208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208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208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954 號│
│決├──┼───────────┼───────────┼───────────┼───────────┤
│ │判決│ 108年5月25日 │ 108年5月25日 │ 108年5月25日 │ 108年8月24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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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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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編號5 至7 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執緝字│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執助│
│ │第750號(110.11.10 至112.01.09)。 │字第985 號(114.02.10 │
│ │ │至114.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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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9 │ 10 │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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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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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 年7 月28日 │ 107 年7 月25日 │ │ │
│ │ 至107 年8 月7 日 │ 至107 年8 月16日 │ │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 │
│訴)機關 │108年度偵字第1446號 │108年度偵字第1446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37號 │ 108年度訴字第237號 │ │ │
│實├──┼───────────┼───────────┼───────────┼───────────┤
│審│判決│ 108年8月29日 │ 108年8月29日 │ │ │
│ │日期│ │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定├──┼───────────┼───────────┼───────────┼───────────┤
│判│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37號 │ 108年度訴字第237號 │ │ │
│決├──┼───────────┼───────────┼───────────┼───────────┤
│ │判決│ 108年9月23日 │ 108年9月23日 │ │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 否 │ 否 │ │ │
│易科罰金│ │ │ │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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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編號9 至10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 │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第5530號(112.08.10 至11│ │ │
│ │4.02.0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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