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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偌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偌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偌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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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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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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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共5罪) │拘役20日 │
│ │ ├────────┤ │
│ │ │定應執行拘役7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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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7日晚間│①107 年10月31日│108年3月15日晚間│
│ │8時4分許 │ 上午6 時59分許│6時52分許 │
│ │ │②107 年10月31日│ │
│ │ │ 上午10時29分許│ │
│ │ │③108年2月10日上│ │
│ │ │ 午10時50分許 │ │
│ │ │④108年2月17日上│ │
│ │ │ 午7時27分許 │ │
│ │ │⑤108年2月23日上│ │
│ │ │ 午8時17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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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52號 │偵字第1410號等 │偵字第3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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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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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108年度竹北簡字 │108年度竹簡字第 │
│事實審│ │357號 │第184號 │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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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4月15日 │108年4月26日 │108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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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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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 │108年度竹北簡字 │108年度竹簡字第 │
│判 決│ │357號 │第184號 │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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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5月14日 │108年6月4日 │108年8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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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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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3088號 │執字第3574號 │執字第4507號 │
│ │(羈押折抵期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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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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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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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共4罪) │拘役40日 │
│ │ ├────────┤ │
│ │ │定應執刑拘役120 │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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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2日20時│①108年2月22日凌│108年2月24日晚間│
│ │45分許 │ 晨1時7分許 │7時22分許 │
│ │ │②108年2月26日晚│ │
│ │ │ 上7時34分許 │ │
│ │ │③108 年3月6日上│ │
│ │ │ 午8時34分許 │ │
│ │ │④108年3月11日上│ │
│ │ │ 午10時59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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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405號 │偵字第3392號等 │偵字第80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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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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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年度竹北簡字 │108年度易字第576│108年度竹北簡字 │
│事實審│ │第229號 │號 │第4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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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5月23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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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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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竹北簡字 │108年度易字第576│108年度竹北簡字 │
│判 決│ │第229號 │號 │第4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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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6月11日 │108年8月13日 │108年11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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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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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新竹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3585號 │執字第4695號 │執字第6659號 │
│ │ │(已執畢,刑期自 │ │
│ │ │108.09.10至108. │ │
│ │ │1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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