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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崇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崇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崇萼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3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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