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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楷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楷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周楷翔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楷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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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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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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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拘役55日,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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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5日上午6│107年11月29日下午 │
│ │時26分許 │3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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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察署108年度偵字第 │
│及案號 │212號 │2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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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 │108年度竹簡字第 │
│ 事 │ │710號 │1116號 │
│ 實 ├──┼─────────┼─────────┤
│ 審 │判決│107年12月28日 │108年12月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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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 │108年度竹簡字第 │
│ 判 │ │710號 │1116號 │
│ 決 ├──┼─────────┼─────────┤
│ │確定│108年1月25日 │109年1月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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