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振燊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過失傷害 │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各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00元折算1日(共2罪)│折算1日 │
├────────┼──────────┼──────────┼──────────┤
│ │107年4月12日中午12時│107年2月8日下午某時 │107年7月14日0時20分 │
│ 犯 罪 日 期 │許採尿起回溯120小時 │、107年3月7日晚間某 │許 │
│ │內某時 │時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107年度毒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417號 │偵字第1546號、第2100│字第578號 │
│ │ │號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64 │107年度審簡字第1265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766│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 │107年11月28日 │108年12月9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64 │107年度審簡字第1265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766│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8年1月2日 │108年1月2日 │109年1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之罪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 │
│ │字第1968號(編號1、2│字第1968號(編號1、2│第395號 │
│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1月) │11月)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