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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朱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朱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朱晟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各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10、12、13、1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8、1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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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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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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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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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27日、106年 │106年4月17日 │106年1月20日 │
│ │2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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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03號 │字第1279號 │第4041號、第676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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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468號 │106年度易字第806號 │106年度訴字第53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18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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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468號 │106年度易字第806號 │106年度訴字第53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10月26日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2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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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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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5650號 │第5651號 │第5740號(編號3、4前│
│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
│ │ │ │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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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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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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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共5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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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2月7日、105年11│ │ │
│ 犯 罪 日 期 │月28日、105年12月6日│106年3月26日9時許 │106年3月26日21時許 │
│ │、106年1月13日、106 │ │ │
│ │年2月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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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4041號、第6769號 │字第1280號 │字第128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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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7號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10日 │106年11月14日 │10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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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37號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 │106年度訴字第660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12月4日 │106年11月14日 │106年11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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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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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5740號(編號3、4前│第760號(編號5、6前 │第760號(編號5、6前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5月) │年1月) │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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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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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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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各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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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12日 │106年2月23日20時15分│106年3月3日凌晨1時51│
│ │ │前某時許、106年4月12│分許 │
│ │ │日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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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391、4154、5060號│第2391、4154、5060號│第2391、4154、506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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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691號 │106年度易字第691號 │106年度易字第691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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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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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691號 │106年度易字第691號 │106年度易字第691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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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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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957號(編號7、8前 │第957號(編號7、8前 │第958號(編號9、10前│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
│ │年5月) │年5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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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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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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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8日19時前某 │106年3月4日 │106年1月11日 │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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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391、4154、5060號│第7037號、第7083號、│第7037號、第7083號、│
│ │ │第7084號、第10366號 │第7084號、第10366號 │
│ │ │、第11462號 │、第11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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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691號 │108年度易字第133號 │107年度易字第133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10月30日 │108年5月10日 │108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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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691號 │107年度易字第133號 │107年度易字第133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11月27日 │108年6月3日 │108年6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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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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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958號(編號9、10前│第4270號 │第4271號(編號12至14│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月) │ │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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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3 │ 14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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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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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各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0日、106年4│106年2月12日 │ │
│ │月13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7037號、第7083號、│第7037號、第7083號、│ │
│ │第7084號、第10366號 │第7084號、第10366號 │ │
│ │、第11462號 │、第114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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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33號 │107年度易字第133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0日 │108年5月10日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33號 │107年度易字第133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8年6月3日 │108年6月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
│、得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 │會勞動 │ │
│之罪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第4271號(編號12至14│第4271號(編號12至14│ │
│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4月) │1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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