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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巧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巧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巧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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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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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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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4月 │ 有期徒刑3月×3次 │
│ 宣 告 刑 │ │ 應執行刑8月 │ 應執行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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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1至3 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應執行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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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6月18日下午6時 │ 107年4月21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11月3日 │許、107年6月19日上午│ 107年5月4日 │
│ │ 上午8時許 │某時許 │ 107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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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111號 │字第2669號 │第730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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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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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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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桃簡字第200號│ 108年度訴字第94號 │ 108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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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3日 │ 108年3月28日 │ 10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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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桃簡字第200號│ 108年度訴字第94號 │ 108年度簡上字第35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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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2月25日 │ 108年4月3日 │ 108年6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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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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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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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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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4月 │ │ │
│ │ 應執行刑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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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0月24日上午7時│ │ │
│ 犯 罪 日 期 │許、107 年10月24日晚│ │ │
│ │上9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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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 │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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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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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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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57號 │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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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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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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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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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57號 │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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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10月3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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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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