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杜漢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9 年2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惟查,聲請人①前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簡字第5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②又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8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③又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④又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⑤又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3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⑥又於105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95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上開①至⑥案嗣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8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經與前案接續執行後,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聲請人因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遭撤銷上開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 月6日,聲請人於109 年3 月20日入監執行上揭殘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
從而,聲請人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