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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祥律師
相 對 人 李忠訓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汪柏丞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妨害秘密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就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相對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汪柏丞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等營業秘密,均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
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
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
是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及同法第30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
又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
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情,並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等人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及其等之辯護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汪柏丞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查,聲請人與磐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有所重疊,兩者具有高度競爭關係,又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均在磐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如可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無疑增加聲請人營業秘密外流,遭訴訟外使用之風險,確有可能對於聲請人之營運造成危害,是就本件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應予准許。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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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度聲字第│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1474號 │ │ │
│聲請狀項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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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趙靖瑜任職告訴人公│105 年偵字第9960卷│
│ │司期間寄送之電子郵│㈡第146 頁、彌封信│
│ │件(告證44) │封內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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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趙靖瑜2013年5 月21│105 年偵字第9960卷│
│ │日電子郵件(告證46│㈢第228 頁、彌封信│
│ │) │封內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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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關於136 鋁漿添加特│105 年偵字第9960卷│
│ │殊鋁粉、螢光粉之實│㈢第239 頁、彌封信│
│ │驗簡報節本(告證47│封內之資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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