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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保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保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保華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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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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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圖利媒介性交罪 │圖利容留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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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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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中旬起 │107年1月間某日起│
│ │至107年1月9日止 │至107年4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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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96號 │偵字第1069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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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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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竹北簡字 │107年度訴字第664│
│事實審│ │第138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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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4月23日 │108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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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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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竹北簡字 │107年度訴字第664│
│判 決│ │第138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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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5月14日 │109年1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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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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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9年度 │
│ │執字第3137號 │執字第1309號 │
│ │(已執畢) │(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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