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聲,469,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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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志豪


被 告 陳泫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制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志豪因被告陳泫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

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泫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陳志豪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

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字第238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17日竹檢德執制109執238字第1099001773號函)及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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