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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凱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各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10至1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9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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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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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 │
├────────┼──────────┼──────────┼──────────┤
│ │各有期徒刑7月(共2罪│各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1)105年2月27日 │(1)105年11月17日 │105年1月25日 │
│ 犯 罪 日 期 │(2)105年9月19日 │(2)105年12月26日(聲│ │
│ │ │ 請書誤載為105年12│ │
│ │ │ 月6日) │ │
│ │ │(3)106年1月16日~106│ │
│ │ │ 年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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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567號等 │第1567號等 │第2592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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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71號 │106年度訴字第271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5月18日 │106年5月18日 │106年6月19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71號 │106年度訴字第271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5月18日 │106年5月18日 │106年7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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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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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
│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
│ │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 │8年10月) │8年10月) │8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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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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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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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期徒刑5月(共6罪│各有期徒刑4月(共8罪│各有期徒刑6月(共4罪│
│ 宣 告 刑 │,聲請書誤載為7罪) │,聲請書誤載為7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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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5年2月10日 │(1)105年6月3日 │(1)105年7月16日 │
│ 犯 罪 日 期 │(2)105年3月3日 │(2)105年7月29日 │(2)105年9月18日 │
│ │(3)105年6月26日 │(3)105年7月31日 │(3)105年10月7日 │
│ │(4)105年7月10日 │(4)105年8月4日 │(4)105年11月19日 │
│ │(5)105年9月8日 │(5)105年8月10日 │ │
│ │(6)105年9月14日 │(6)105年8月11日 │ │
│ │ │(7)105年9月3日 │ │
│ │ │(8)105年9月24日(聲 │ │
│ │ │ 請書漏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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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592號等 │第2592號等 │第2592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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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6月19日 │106年6月19日 │106年6月19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7月10日 │106年7月10日 │106年7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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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罪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
│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
│ │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 │8年10月) │8年10月) │8年10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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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 │
├────────┼──────────┼──────────┼──────────┤
│ │各有期徒刑5月(共2罪│各有期徒刑6月(共3罪│有期徒刑7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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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5年8月27日(聲 │(1)105年11月24日 │105年9月10日 │
│ 犯 罪 日 期 │ 請書誤載此次為詐 │(2)105年12月22日 │ │
│ │ 欺罪) │(3)105年12月27日 │ │
│ │(2)105年12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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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592號等 │第2592號等 │第2592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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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6月19日 │106年6月19日 │106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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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7月10日 │106年7月10日 │106年7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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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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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
│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
│ │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 │8年10月) │8年10月) │8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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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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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 │
│ 宣 告 刑 │ │ │金新臺幣5000元) │
│ │ │ │ │
├────────┼──────────┼──────────┼──────────┤
│ │105年12月11日 │105年12月26日 │105年6月間至106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 │ │15日止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612號 │第2590號 │第207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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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59號 │106年度訴字第368號 │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106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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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59號 │106年度訴字第368號 │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8月7日 │106年8月7日 │106年8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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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罪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
│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
│ │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 │8年10月) │8年10月) │8年10月)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 │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各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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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5年1月21日 │105年12月3日 │106年1月18日採尿時起│
│ 犯 罪 日 期 │(2)105年9月25日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4858號等 │第4858號等 │字第47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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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65號 │106年度訴字第56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531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9月5日 │106年9月5日 │106年9月5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65號 │106年度訴字第565號 │106年度竹簡字第531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6年9月5日 │106年9月5日 │106年9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罪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更 │
│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字第1013號(編號1至 │
│ │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1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 │8年10月) │8年10月) │8年10月)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 │各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1)105年8月27日 │105年12月1日 │105年11月27日 │
│ 犯 罪 日 期 │(2)105年11月21日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217號等 │第4867號 │第8900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106年度訴字第641號 │106年度訴字第77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 │107年2月13日 │107年4月13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106年度訴字第641號 │106年度訴字第771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1月29日 │107年3月19日 │107年5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罪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617號(前經定應執│第2237號 │第2787號 │
│ │行有期徒刑8月) │ │ │
└────────┴──────────┴──────────┴──────────┘
┌────────┬──────────┬──────────┬──────────┐
│ 編 號 │ 19 │以下空白 │ │
├────────┼──────────┼──────────┼──────────┤
│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 │ │ │ │
├────────┼──────────┼──────────┼──────────┤
│ │各有期徒刑6月(共7罪│ │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1)105年8月20日 │ │ │
│ 犯 罪 日 期 │(2)105年12月19日 │ │ │
│ │(3)105年12月20日 │ │ │
│ │(4)105年12月21日 │ │ │
│ │(5)105年12月24日 │ │ │
│ │(6)105年12月28日 │ │ │
│ │(7)106年2月7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5209號等 │ │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76號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76號 │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5月28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罪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 │第3455號(前經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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