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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鍾克文
具 保 人 邱慧君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慧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慧君因受刑人即被告鍾克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5000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08 年度竹東原簡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所陳報之竹東鎮居所經查無此址)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梅花派出所執行通知照片、送達證書、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109 年4 月22日竹縣東戶字第1090000981號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
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
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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