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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鄧淑錦
被 告 陳昱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度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淑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本院一○八年刑保字第一七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鄧淑錦因被告陳昱安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元(本院108 年刑保字第17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00號10樓在案。
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402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因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乃通知其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新北地檢署均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限制住居所具結書、上開裁判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新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2 紙、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共3 份、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執助字第995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9 頁、第10頁、第89頁、第29頁至第48頁、第69頁至第83頁、第13頁、第14頁、第15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3頁、第25頁、第24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3頁、第95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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