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聲,936,2020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6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該等犯罪所生危害及受刑人曾受有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