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嘉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16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聲請人即被告王嘉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20日裁定羈押。
又其所涉本案詐欺犯行,業經本院於109年6 月16日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6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5月在案,茲因聲請人對該案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案經於109年8 月13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上訴案件(被告在押)傳真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所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