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聲,976,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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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羅際尊


被 告 陳威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際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際尊因被告陳威儒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6 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6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刑事判決,於109年4 月15日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判決影本、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32頁、55至56頁、第73頁)。

(二)嗣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字第2597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且檢察官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追保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2至64頁、第66至70頁、第75至76頁)。

又被告現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出入監記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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