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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豐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豐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豐宇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 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4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附表編號6 至12所示之7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部分(有期徒刑3 月)之總和(計算式:1 年2 月+2年6 月+3 月=3 年11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詐欺、妨害電腦使用等罪,罪質相似度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4 月9 日 │ 107 年8 月27日 │ 108 年6 月1 日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8 年度偵字第1766號 │108 年度偵緝字第433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992 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 108 年度竹簡字第391 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733 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901 號 │
│實├──┼────────────┼────────────┼────────────┤
│審│判決│ 108 年8 月20日 │ 108 年9 月27日 │ 108年12月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 108 年度竹簡字第391 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733 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901 號 │
│決├──┼────────────┼────────────┼────────────┤
│ │判決│ 108 年9 月4 日 │ 108 年10月18日 │ 108 年12月19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4 號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44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06號。(109.02.29至110.04.28)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詐欺 │ 妨害電腦使用 │ 妨害電腦使用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8 年5 月25日 │ 107 年9 月3 日 │ 107 年6 月10日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8 年度偵字第7406號 │108 年度偵緝字第674 號 │109 年度偵字第304號等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 108 年度竹簡字第982 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1338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實├──┼────────────┼────────────┼────────────┤
│審│判決│ 108 年12月18日 │ 109 年4 月20日 │ 109 年5 月6 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 108 年度竹簡字第982 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1338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決├──┼────────────┼────────────┼────────────┤
│ │判決│ 109 年3 月5 日 │ 109 年5 月14日 │ 109 年6 月6 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4 號案件業經本院│新竹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 │編號6 至12號案件業經本院│
│ │以109 年度聲字第442 號裁│3222號(110.04.29 至110.│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07.28) │月確定,新竹地檢109 年度│
│ │確定,新竹地檢109 年度執│ │執字第3162號。 │
│ │更字第606號。 │ │(110.07.29至113.01.28)│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妨害電腦使用 │ 妨害電腦使用 │ 妨害電腦使用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1月22日 │ 107 年2 月9 日 │ 107 年7 月14日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9 年度偵字第304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304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304號等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實├──┼────────────┼────────────┼────────────┤
│審│判決│ 109 年5 月6 日 │ 109 年5 月6 日 │ 109 年5 月6 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決├──┼────────────┼────────────┼────────────┤
│ │判決│ 109 年6 月6 日 │ 109 年6 月6 日 │ 109 年6 月6 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6 至12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新竹地檢109 年度執字│
│ │第3162號。(110.07.29至113.01.28)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妨害電腦使用 │ 妨害電腦使用 │ 妨害電腦使用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8 月8 日 │ 107 年8 月26日 │ 108 年5 月19日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9 年度偵字第304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304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304號等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實├──┼────────────┼────────────┼────────────┤
│審│判決│ 109 年5 月6 日 │ 109 年5 月6 日 │ 109 年5 月6 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
│決├──┼────────────┼────────────┼────────────┤
│ │判決│ 109 年6 月6 日 │ 109 年6 月6 日 │ 109 年6 月6 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6 至12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新竹地檢109 年度執字│
│ │第3162號。(110.07.29至113.0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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