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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添錦
被 告 陳聿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5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鄭添錦」之記載,均更正為「鍾添錦」。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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