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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啟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號),前經本院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啟豪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彭啟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所致,可認為被告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9年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嗣於109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於109年6月30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10月,然本案尚未判決確定,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本院認被告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衡酌被告所為前揭犯行造成之侵害、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本院認除被告能履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所示之具保停止羈押條件外,否則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乃合乎比例原則,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9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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