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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琇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8 號),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琇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8 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宣示,於109 年5 月27日送達被告限制住居地(即新竹市○○路○段000 號1 樓),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弟李龍吟收受等情,有本案上揭案號刑事判決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8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89 至199 頁、第205 頁)。
被告於前揭刑事判決送達後之109 年6 月1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刑事上訴狀僅表明「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等情,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9 至220 頁),嗣本院於109 年6 月22日函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狀(見本院卷第221 頁),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顯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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