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9,訴,344,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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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勲



指定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義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570、4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固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7 月14日宣判。

惟被告彭國勲於警詢時已明確指認其毒品來源為高振中、彭成裕等語,而此部分事實有無之認定,攸關被告可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卷內事證尚有疑義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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