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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祖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被 告 黃詳崴
選任辯護人 劉秀琳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鍾佳運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07、3108、3109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莊祖福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莊祖福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叄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黃詳崴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未扣案之黃詳崴犯罪所得新臺幣叄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鍾佳運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之鍾佳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莊祖福、黃詳崴、鍾佳運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莊祖福亦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且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莊祖福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管道,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販售如附表一各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價格」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各編號「對象(持用門號)」欄所示之人,以牟取不法利益(起訴書誤載之處,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㈡莊祖福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犯意,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管道,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二各編號「對象(持用門號)」欄所示之人(起訴書誤載之處,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㈢黃詳崴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管道,分別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販售如附表三各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價格」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三各編號「對象(持用門號)」欄所示之人,以牟取不法利益。
㈣鍾佳運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管道,分別於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販售如附表四各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及價格」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四各編號「對象(持用門號)」欄所示之人,以牟取不法利益。
㈤嗣經員警循線調查,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莊祖福、黃祥崴及鍾佳運,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五編號1至8、11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黃詳崴、鍾佳運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被告莊祖福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分別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莊祖福部分:見3107號偵卷第13至50頁、第70至80頁、第304至306頁、第394至396頁、41號聲羈卷第51至54頁、本院訴字卷第59至63頁、第201至207頁、第441頁;
被告黃詳崴部分:見3109號偵卷第14至33頁、第58至60頁、第218至220頁、41號聲羈卷第63至67頁、本院訴字卷第77至81頁、第215至221頁、第441頁;
被告鍾佳運部分:3108號偵卷第9至21頁、第70至74頁、第118至120頁、本院訴字卷第69至72頁、第227至232頁、第441頁),核與證人宋嬑茹、蕭世晧、石鎮南、彭梓育、呂紹安、陳漢良、周正章、曹佑強、曹佑強及被告莊祖福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頁數詳如附件)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08年聲監字第417號、聲監續字第804、881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14、82號通訊監察書、109年聲監字第19號、聲監續字第83號(見3107號偵卷第431至433頁、第434至436頁、第437至439頁、第440至442頁、第443至445頁、第446至448頁、第449至451頁)、通訊監察譯文(頁數詳如附表一至四「通訊監察譯文」欄所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各3份、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26張(見3107號偵卷第52至54頁、第55頁、第57至59頁、3109號偵卷第34至37頁、3108號偵卷第27至31頁、第41至50頁)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3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89至314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8、11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3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第17條第2項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5日生效。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係提高最低法定刑及罰金刑。
又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係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係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將該條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藥品與其衍生物之冊類及其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亦即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嗣雖又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管理,仍不失其為禁藥之性質;
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93年4月21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104年12月2日復再修訂法定本刑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故除轉讓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轉予未成年人,而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者外,則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0次、10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
是核被告莊祖福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至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之持有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而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故就被告轉讓禁藥前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不另予處罰。
㈢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
是核被告莊祖福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為、被告黃詳崴就犯罪事實欄一(三)(即附表三各編號)所為、被告鍾佳運就犯罪事實欄一(四)(即附表四各編號)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3人各次為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莊祖福就附表一所犯1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附表二所犯8次轉讓禁藥罪、被告黃詳崴就附表三所犯2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鍾佳運就附表四所犯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莊祖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鍾佳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2罪經入監與前案殘刑接續執行後,已於108年2月1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足憑,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均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依上開被告2人構成累犯之罪暨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故除被告2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最重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加重其刑外,均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莊祖福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黃詳崴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被告鍾佳運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事實在卷,揆諸首揭規定,自均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均依法減輕其刑,並就被告莊祖福、鍾佳運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㈦至被告黃詳崴、鍾佳運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2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等語: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惟按該項所稱「因而查獲」,係指觸犯該條項所列舉之罪者,據實指陳其毒品來源者之具體人別資料,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偵查,並查得該毒品來源者之犯罪,即符合該條減免其刑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有販賣毒品行為,則警方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黃詳崴雖於偵查中供稱毒品上游為彭俊銘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祥哥」之人,惟檢警並未因其供述而查獲彭俊銘或「祥哥」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7日竹檢永良109偵3107字第1099023475號函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53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09年6月30日竹縣橫警偵字第1090002885號函及所附偵查報告各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39至241頁)在卷可佐,足見本案尚無因被告黃詳崴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自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3.又查,被告鍾佳運亦雖於偵查中向警方供稱毒品上游為「坤哥」,並帶同警方至其購買安非他命之場所,然因該場所出入人員複雜,且被告鍾佳運未能提供「坤哥」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故警方未能知悉「坤哥」之真實身分,直至警方在偵辦他案過程中,經他案證人供出毒品上游始知悉「坤哥」之真實身分為官有俊,復再借訊被告鍾佳運指認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109年7月6日偵查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57至259頁),是以,被告鍾佳運固向警方提供毒品上游之部分資料,惟其未能供出該毒品來源者之具體人別資料,使檢警無從辨別而發動偵查並查得犯罪。
又警方嗣後係因他案證人證述始知悉毒品上游之真實身分,是縱因而查獲該上游,仍與被告鍾佳運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尚乏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應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故被告黃詳崴、鍾佳運之辯護人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
㈧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1.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販賣毒品所設之法定刑度,均遠較其它犯罪為重,然同為販賣毒品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交付,是其態樣顯非可一概而論,即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非可等量齊觀,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2.經查,本案被告莊祖福、黃詳崴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固值非難,然被告2人均無販賣毒品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且被告2人販賣對象各約僅有4至5人,販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元至4,000元之間,足見被告2人所販售之對象為特定對象,每次販售之毒品數量非鉅,應係供購買者個人施用之用,堪認被告2人販售甲基安非他命尚屬零星小額,並非以不特定對象廣為佈線欲大量販售毒品而牟取暴利,其惡性顯與大盤或中盤有別。
是以依被告犯罪情節而論,惡性並非重大不赦,認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莊祖福就附表一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黃詳崴就附表三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均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3.至被告鍾佳運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惟查被告鍾佳運前於108年7、8月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自108年10月9日起羈押至109年1月15日具保停止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其全然不知悔悟,竟於交保後未逾半個月之時,即在前案一審審理期間繼續再犯本案,惡性重大,則其既不能知錯並表達悔悟之意,在客觀上尚難認被告鍾佳運所為本案犯行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堪憫恕情形,本院認就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㈨爰審酌被告3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及被告莊祖福轉讓禁藥犯行,助長施用毒品及禁藥之惡習,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亦漠視國家對毒品及藥品所設之禁止規範,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販賣及轉讓次數、數量、獲利之情形,暨被告莊祖福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裝潢工作,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姊姊同住,須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
被告黃詳崴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鋁門窗工作,離婚、育有1名成年子女,需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
被告鍾佳運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網路配線工作,未婚、無子女,須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454至455頁),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㈠就扣案之物部分: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被告鍾佳運所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號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3包,經送驗後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3份(見本院卷第289至314頁),均與被告鍾佳運所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相關,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71頁),應依上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上開毒品包裝袋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2.再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該條例第1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至7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3人所有之物(個別所有人詳載如附表五所示),且均係分別供被告3人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61、71、79、204、217頁),自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3.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被告莊祖福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61、204頁),自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4.又附表五編號11所示被告黃詳崴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業經另案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自無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
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10、12、13所示之物,因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又非屬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3人為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得,除被告黃詳崴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並未實際取得販毒所得外,其餘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三編號2至26、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價金,均分別由被告3人各自取得等情,業經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61、70、78、79頁),則被告莊祖福、黃詳崴、鍾佳運上開已取得之未扣案販賣毒品價金分別共計15,300元、38,500、9,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六),均分別屬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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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起訴│時間 │地點 │對象(持│毒品種類、數│通訊監察譯文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書原│ │ │用門號)│量及價格(新 │ │ │
│ │編號│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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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08年12 │莊祖福位於新│宋嬑茹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16日18│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為0.4 │號 0000000000 於│毒品,累犯,處有│
│ │ │時40分許│興路2段221巷│52 │公克,價格為│108年12月16 日之│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 號住 │ │1000元 │通訊監察譯文9通 │ │
│ │ │ │處附近之國王│ │ │(編號A088至A96 │ │
│ │ │ │宮 │ │ │):3107號偵卷第│ │
│ │ │ │ │ │ │88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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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 │108年10 │莊祖福位於新│蕭世晧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21日17│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至18時│興路2段221巷│79 │公克、價格為│8年10月21日之通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許 │31弄46號住處│ │1,000元 │訊監察譯文1通( │ │
│ │ │ │ │ │ │編號A002):3107│ │
│ │ │ │ │ │ │號偵卷第8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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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6 │108年10 │莊祖福位於新│蕭世晧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29日19│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13 │公克,價格1,│8年10月29日之通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號住處│(起訴書│000元 │訊監察譯文1通( │ │
│ │ │ │ │誤載為09│ │編號A021):3107│ │
│ │ │ │ │00000000│ │號偵卷第83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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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7 │108年11 │莊祖福位於新│蕭世皓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6日12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79 │公克、價格 │8年11月6日之通訊│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號住處│ │1,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 │號A035、A036):│ │
│ │ │ │ │ │ │3107號偵卷第84頁│ │
│ │ │ │ │ │ │及其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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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8 │108年11 │莊祖福位於新│蕭世晧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8日17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79 │公克,價格 │8年11月8日17時18│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號住處│ │1,000元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 │
│ │ │ │ │ │ │文1通(編號A043 │ │
│ │ │ │ │ │ │):3107號偵卷第│ │
│ │ │ │ │ │ │8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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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 │108年11 │莊祖福位於新│蕭世晧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8日21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79 │公克、價格 │8年11月8日之通訊│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號住處│ │50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 │號A044):3107號│ │
│ │ │ │ │ │ │偵卷第8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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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10│109年2月│莊祖福位於新│蕭世晧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9日10時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許 │興路2段221巷│13 │公克、價格1,│9年2月9日之通訊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 號住 │ │00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處 │ │ │號A159):3107號│ │
│ │ │ │ │ │ │偵卷第93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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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12│108年12 │莊祖福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18日17│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1包,重量約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94 │0.2餘公克 │8年12月18日之通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號住處│(起訴書│,價格1,000 │訊監察譯文1通( │ │
│ │ │ │ │誤載為09│元 │編號A100):3107│ │
│ │ │ │ │00000000│ │號偵卷第89頁 │ │
│ │ │ │ │,下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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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3│108年12 │石鎮南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22日18│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1包,重量約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許 │中路67號3樓 │94 │0.2餘公克, │8年12月22日之通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之居處 │ │價格1,000元 │訊監察譯文1通( │ │
│ │ │ │ │ │ │編號A104):3107│ │
│ │ │ │ │ │ │號偵卷第89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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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4│108年12 │石鎮南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23日20│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1包,重量約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許 │中路67號3樓 │94 │0.2餘公克, │8年12月23日之通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之居處 │ │價格1,000元 │訊監察譯文1通( │ │
│ │ │ │ │ │ │編號A105):3107│ │
│ │ │ │ │ │ │號偵卷第89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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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5│108年12 │石鎮南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24日20│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1包,重量約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至21時│中路67號3樓 │94 │0.2餘公克, │8年12月24日之通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許 │之居處 │ │價格1,000 元│訊監察譯文1通( │ │
│ │ │ │ │ │ │編號A108):3107│ │
│ │ │ │ │ │ │號偵卷第89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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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6│109年1月│石鎮南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2日16時 │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1包,重量約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至17時許│中路67號3樓 │94 │0.2餘公克, │9年1月2日之通訊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之居處 │ │價格1,000 元│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 │號A119):3107號│ │
│ │ │ │ │ │ │偵卷第90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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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7│109年1月│石鎮南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4日21時 │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重量約0.2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至23時許│中路67號3樓 │94 │餘公克、價格│9年1月11日之通訊│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之居處 │ │1,00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 │號A125):3107號│ │
│ │ │ │ │ │ │偵卷第90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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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18│109年1月│石鎮南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11日20至│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重量約0.2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21時許 │中路67號3樓 │94 │餘公克、價格│9年1月11日之通訊│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之居處 │ │1,00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 │號A130):3107號│ │
│ │ │ │ │ │ │偵卷第9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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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19│109年1月│石鎮南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26日13時│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重量約0.2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至14時 │中路67號3樓 │94 │至0.3公克、 │9年1月26日之通訊│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之居處 │ │價格1,00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 │號A141):3107號│ │
│ │ │ │ │ │ │偵卷第92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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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21│108年11 │莊祖福位於新│呂紹安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4日18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12 │公克、價格 │8年11月4日之通訊│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號住處│ │30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 │號A033):3107號│ │
│ │ │ │ │ │ │偵卷第8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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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24│108年12 │莊祖福位於新│呂紹安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販賣第二級│
│ │ │月12日晚│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 │間某時許│興路2段221巷│12 │公克、價格50│8年12月12日之通 │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31弄46號住處│ │0元 │訊監察譯文1通( │ │
│ │ │ │ │ │ │編號A084):3107│ │
│ │ │ │ │ │ │號偵卷第8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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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莊祖福轉讓禁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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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起訴│時間 │地點 │對象(持│毒品種類、數│通訊監察譯文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書原│ │ │用門號)│量 │ │ │
│ │編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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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108年12 │莊祖福位於新│宋嬑茹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犯藥事法第│
│ │ │月20日20│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52 │公克 │8年12月20日之通 │轉讓禁藥罪,累犯│
│ │ │ │31弄46 號住 │ │ │訊監察譯文2通(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處附近之國王│ │ │編號A101至A102)│。 │
│ │ │ │宮 │ │ │:3107號偵卷第89│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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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 │108年12 │莊祖福位於新│宋嬑茹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犯藥事法第│
│ │ │月22日11│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52 │公克 │8年12月22日之通 │轉讓禁藥罪,累犯│
│ │ │ │31弄46號住處│ │ │訊監察譯文1通(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附近之國王宮│ │ │編號A103):3107│。 │
│ │ │ │ │ │ │號偵卷第8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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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 │108年10 │莊祖福位於新│蕭世晧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犯藥事法第│
│ │ │月29日12│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時許 │興路 2 段 │13 │公克 │8年10月29日之通 │轉讓禁藥罪,累犯│
│ │ │ │221 巷 31 弄│(起訴書│ │訊監察譯文1通(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46 號住處 │誤載為09│ │編號A019):3107│。 │
│ │ │ │ │00000000│ │號偵卷第82頁反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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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1│108年12 │莊祖福位於新│石鎮南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犯藥事法第│
│ │ │月8日10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約0.1公克 │號0000000000於 │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94 │置於玻璃球內│108年12月8日之通│轉讓禁藥罪,累犯│
│ │ │ │31弄46號住處│(起訴書│) │訊監察譯文2通(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誤載為09│ │編號A079至A080)│。 │
│ │ │ │ │00000000│ │:3107號偵卷第88│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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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0│108年10 │莊祖福位於新│呂紹安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犯藥事法第│
│ │ │月29日13│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12 │公克,少量置│8年10月29日之通 │轉讓禁藥罪,累犯│
│ │ │ │31弄46號住處│ │於玻璃球內 │訊監察譯文1通(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編號A020):3107│。 │
│ │ │ │ │ │ │號偵卷第82頁反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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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2│108年11 │莊祖福位於新│呂紹安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犯藥事法第│
│ │ │月6日19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12 │公克 │8年11月6日之通訊│轉讓禁藥罪,累犯│
│ │ │ │31弄46號住處│ │ │監察譯文1通(編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號A038):3107號│。 │
│ │ │ │ │ │ │偵卷第84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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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3│108年12 │莊祖福位於新│呂紹安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犯藥事法第│
│ │ │月8日22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時許 │興路2段221巷│12 │公克置於玻璃│8年12月8日之通訊│轉讓禁藥罪,累犯│
│ │ │ │31弄46號住處│ │球內 │監察譯文2通(編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號A082至A083):│。 │
│ │ │ │ │ │ │3107號偵卷第88頁│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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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25│109年1月│莊祖福位於新│呂紹安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莊祖福犯藥事法第│
│ │ │2日22時 │竹縣竹東鎮中│00000000│,重量約0.1 │號0000000000於10│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許 │興路2段221巷│12 │公克 │9年1月2日之通訊 │轉讓禁藥罪,累犯│
│ │ │ │31弄46號住處│ │ │監察譯文1通(編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號A123):3107號│。 │
│ │ │ │ │ │ │偵卷第90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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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黃詳崴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號│時間 │地點 │對象(持│毒品種類、數│通訊監察譯文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用門號)│量、價格(新│ │ │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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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年1月│黃詳崴位於新│陳漢良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16日18時│竹縣竹北市新│00000000│,重量約0.4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許 │港三街2段116│81 │公克、價格為│9年1月16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巷66號住處附│ │1,000元(陳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近公園涼亭 │ │漢良賒帳未付│號D02):3109號 │ │
│ │ │ │ │錢) │偵卷第61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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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周正章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21日16時│肉品市場附近│00000000│,重量約0.5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35分許 │某檳榔攤 │24 │公克、價格1,│9年1月21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 │ │000元 │監察譯文3通(編 │ │
│ │ │ │ │ │號D07至D09):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1頁│ │
│ │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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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周正章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29日21時│肉品市場附近│00000000│,重量約0.5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10分許 │某檳榔攤 │24 │公克、價格1,│9年1月29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 │ │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D19至D20):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2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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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周正章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30日23時│港安宮附近某│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40分許 │處路邊 │24 │克、價格2,00│9年1月30日之通訊│貳年伍月。 │
│ │ │ │ │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D21至D22):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2頁│ │
│ │ │ │ │ │及其反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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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9年2月│新竹縣竹北市│周正章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11日22時│新興路174 號│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10分許 │後面之土地公│24 │克、價格2,00│9年2月11日之通訊│貳年伍月。 │
│ │ │廟 │ │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D30至D31):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2頁│ │
│ │ │ │ │ │反面至第63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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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年2月│新竹縣竹北市│周正章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19日16時│新興路174 號│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許 │後面之土地公│24 │克、價格2,00│9年2月19日之通訊│貳年伍月。 │
│ │ │廟 │ │0元 │監察譯文3通(編 │ │
│ │ │ │ │ │號D32至D34):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3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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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曹佑強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19日14時│頭前溪橋加油│00000000│,重量0.5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55分許 │站附近土地公│28 │克、價格1,00│9年1月19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廟 │ │0元 │監察譯文3通(編 │ │
│ │ │ │ │ │號D03至D05):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1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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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9年1月│新竹縣芎林鄉│曹佑強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27日13時│富林路2段甕 │00000000│,重量約0.5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35分許 │窯雞餐廳旁 │28 │公克、價格1,│9年1月27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 │ │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D14至D15):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2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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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年10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27日12│溪洲路底涼亭│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22 │克、價格2,00│8年10月27日之通 │貳年伍月。 │
│ │ │ │ │0元 │訊監察譯文2通( │ │
│ │ │ │ │ │編號A013至A014)│ │
│ │ │ │ │ │:3109號偵卷第64│ │
│ │ │ │ │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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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年11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2日21 │溪洲路某加油│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至22時│站 │22 │克、價格2,00│8年11月2日之通訊│貳年伍月。 │
│ │許 │ │ │0元 │監察譯文3通(編 │ │
│ │ │ │ │ │號A030至A032):│ │
│ │ │ │ │ │3109號偵卷第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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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年11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5日12 │溪洲路底涼亭│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22 │克、價格2,00│8年11月5日之通訊│貳年伍月。 │
│ │ │ │ │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號A034):3109號│ │
│ │ │ │ │ │偵卷第6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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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年11 │新竹縣竹東鎮│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7日1時│東西向快速道│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許 │路二重埔出口│22 │克、價格2,00│8年11月7日之通訊│貳年伍月。 │
│ │ │附近 │ │0元 │監察譯文4通(編 │ │
│ │ │ │ │ │號A039至A042):│ │
│ │ │ │ │ │3109號偵卷第66頁│ │
│ │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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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8年11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9日13 │溪洲路底之萊│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許 │爾富超商前 │22 │克、價格2,00│8年11月9日之通訊│貳年伍月。 │
│ │ │ │ │0 元 │監察譯文5通(編 │ │
│ │ │ │ │ │號A045至A049):│ │
│ │ │ │ │ │3109號偵卷第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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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年11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10日3 │溪洲路底涼亭│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22 │克、價格2,00│8年11月10日之通 │貳年伍月。 │
│ │ │ │ │0元 │訊監察譯文4通( │ │
│ │ │ │ │ │編號A050至A053)│ │
│ │ │ │ │ │:3109號偵卷第67│ │
│ │ │ │ │ │頁及其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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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8年11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13日15│溪洲路底涼亭│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22 │公克、價格 │8年11月13日之通 │貳年叄月。 │
│ │ │ │ │1,000元 │訊監察譯文2通( │ │
│ │ │ │ │ │編號A054至A055)│ │
│ │ │ │ │ │:3109號偵卷第67│ │
│ │ │ │ │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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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8年11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15日18│溪洲路底涼亭│00000000│,重量約2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22 │克、價格4,00│8年11月15日之通 │貳年伍月。 │
│ │ │ │ │0元 │訊監察譯文5通( │ │
│ │ │ │ │ │編號A058至A062)│ │
│ │ │ │ │ │:3109號偵卷第68│ │
│ │ │ │ │ │頁及其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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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8年11 │新竹市公道五│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28日19│路與慈雲路口│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55分許│ │22 │克、價格2,00│8年11月28日之通 │貳年伍月。 │
│ │ │ │ │0元 │訊監察譯文4通( │ │
│ │ │ │ │ │編號A069至A072)│ │
│ │ │ │ │ │:3109號偵卷第69│ │
│ │ │ │ │ │頁及其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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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8年12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4日18 │溪洲路底之萊│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許 │爾富超商前 │22 │克、價格2,00│8年12月4日之通訊│貳年伍月。 │
│ │ │ │ │0 元 │監察譯文4通(編 │ │
│ │ │ │ │ │號A073至A076):│ │
│ │ │ │ │ │3109號偵卷第69頁│ │
│ │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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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8年12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12日17│中正西路肉品│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 │市場對面檳榔│22 │公克、價格1,│8年12月12 日之通│貳年叄月。 │
│ │ │攤 │ │000元 │訊監察譯文1通( │ │
│ │ │ │ │ │編號A085):3109│ │
│ │ │ │ │ │號偵卷第7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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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8年12 │新竹縣竹北市│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月13日19│溪洲路底涼亭│00000000│,重量約1公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時許 │ │22 │克、價格2,00│8年12月13日之通 │貳年伍月。 │
│ │ │ │ │0元 │訊監察譯文2通( │ │
│ │ │ │ │ │編號A086至A087)│ │
│ │ │ │ │ │:3109號偵卷第70│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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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符盛財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16日17時│新港國小附近│00000000│,重量約0.2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許 │某處 │19 │公克、價格50│9年1月16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 │ │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號D01):3109號 │ │
│ │ │ │ │ │偵卷第6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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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符盛財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23日13時│新港國小附近│00000000│,重量約0.2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許 │某處 │19 │公克、價格50│9年1月23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 │ │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D10至D11):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1頁│ │
│ │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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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符盛財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24日15時│溪洲橋附近某│00000000│,重量約0.5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許 │加油站 │19 │公克、價格1,│9年1月24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 │ │00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號D12):3109號 │ │
│ │ │ │ │ │偵卷第61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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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符盛財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27日15時│肉品市場豬屠│00000000│,重量約0.5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許 │口檳榔攤 │19 │公克、價格1,│9年1月27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 │ │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D13、D16):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1頁│ │
│ │ │ │ │ │反面、第6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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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9年1月│新竹縣竹北市│符盛財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29日14時│新興路174 號│00000000│,重量約0.2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許 │後面土地公廟│19 │公克、價格50│9年1月29日之通訊│貳年叄月。 │
│ │ │ │ │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D17至D18):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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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9年2月│新竹縣竹北市│符盛財 │甲基安非他命│黃詳崴持用手機門│黃詳崴販賣第二級│
│ │7日12時 │新港國小附近│00000000│1包,重量約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處有期徒刑│
│ │至13時 │某處 │19 │0.5公克、價 │9年2月7日之通訊 │貳年叄月。 │
│ │ │ │ │格1,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D27至D28): │ │
│ │ │ │ │ │3109號偵卷第62頁│ │
│ │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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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鍾佳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號│時間 │地點 │對象(持 │毒品種類、數│通訊監察譯文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用門號) │量、價格(新│ │ │
│ │ │ │ │臺幣) │ │ │
├──┼────┼──────┼────┼──────┼────────┼────────┤
│1 │109年1月│新竹市慈雲路│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27日18時│COSCO 賣場附│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許 │近某處 │22 │至0.4公克、 │9年1月27日之通訊│期徒刑肆年陸月。│
│ │ │ │ │價格1,000元 │監察譯文6通(編 │ │
│ │ │ │ │ │號A142至A147):│ │
│ │ │ │ │ │3108號偵卷第82頁│ │
│ │ │ │ │ │反面至第83頁 │ │
├──┼────┼──────┼────┼──────┼────────┼────────┤
│2 │109年1月│石鎮南位於新│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30日12 │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時許 │中路67號3樓 │22 │至0.4公克、 │9年1月30日之通訊│期徒刑肆年陸月。│
│ │ │之居處樓下 │ │價格1,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A148至A149):│ │
│ │ │ │ │ │3108號偵卷第83頁│ │
├──┼────┼──────┼────┼──────┼────────┼────────┤
│3 │109年2月│石鎮南位於新│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4日21時 │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重量約0.4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至22時 │中路67號3樓 │22 │公克、價格 │9年2月4日之通訊 │期徒刑肆年陸月。│
│ │許 │之居處樓下 │ │1,000元 │監察譯文3通(編 │ │
│ │ │ │ │ │號A150至A152):│ │
│ │ │ │ │ │3108號偵卷第83頁│ │
│ │ │ │ │ │及其反面 │ │
├──┼────┼──────┼────┼──────┼────────┼────────┤
│4 │109年2月│石鎮南位於新│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6日20時 │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重量約0.4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許 │中路 67 號 3│22 │公克、價格 │9年2月6日之通訊 │期徒刑肆年陸月。│
│ │ │樓居處樓下 │ │1,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A154至A155):│ │
│ │ │ │ │ │3108號偵卷第83頁│ │
│ │ │ │ │ │反面 │ │
├──┼────┼──────┼────┼──────┼────────┼────────┤
│5 │109年2月│石鎮南位於新│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8日20時 │竹縣竹東鎮竹│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許 │中路67號3樓 │22 │至0.4公克、 │9年2月8日之通訊 │期徒刑肆年陸月。│
│ │ │之居處樓下 │ │價格1,000元 │監察譯文3通(編 │ │
│ │ │ │ │ │號A156至A158):│ │
│ │ │ │ │ │3108號偵卷第83頁│ │
│ │ │ │ │ │反面 │ │
├──┼────┼──────┼────┼──────┼────────┼────────┤
│6 │109年2月│鍾佳運位於新│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10日19時│竹市東區埔頂│00000000│,重量約0.4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許 │路170巷23 號│22 │公克、價格 │9年2月10日之通訊│期徒刑肆年陸月。│
│ │ │住處附近 │ │1,000元 │監察譯文1通(編 │ │
│ │ │ │ │ │號A160):3108號│ │
│ │ │ │ │ │偵卷第83頁反面 │ │
├──┼────┼──────┼────┼──────┼────────┼────────┤
│7 │109年2月│鍾佳運位於新│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11日18時│竹市東區埔頂│00000000│,重量約0.4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許 │路 170 巷 23│22 │公克、價格 │9年2月11日之通訊│期徒刑肆年陸月。│
│ │ │號住處附近 │ │1,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A162至A163):│ │
│ │ │ │ │ │3108號偵卷第84頁│ │
├──┼────┼──────┼────┼──────┼────────┼────────┤
│8 │109年2月│新竹市慈雲路│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17日19時│夜市附近某處│00000000│,重量約0.3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許 │ │22 │至0.4公克、 │9年2月17日之通訊│期徒刑肆年陸月。│
│ │ │ │ │價格1,000元 │監察譯文3通(編 │ │
│ │ │ │ │ │號A164至A166):│ │
│ │ │ │ │ │3108號偵卷第84頁│ │
│ │ │ │ │ │及其反面 │ │
├──┼────┼──────┼────┼──────┼────────┼────────┤
│9 │109年2月│鍾佳運位於新│莊祖福 │甲基安非他命│莊祖福持用手機門│鍾佳運販賣第二級│
│ │20日15時│竹市東區埔頂│00000000│,重量約0.4 │號0000000000於10│毒品,累犯,處有│
│ │許 │路170巷23 號│22 │公克、價格 │9年2月17日之通訊│期徒刑肆年陸月。│
│ │ │住處附近 │ │1,000元 │監察譯文2通(編 │ │
│ │ │ │ │ │號A167至A168):│ │
│ │ │ │ │ │3108號偵卷第84頁│ │
│ │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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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備註 │
│ │ │ │ │
├──┼─────────┼───┼───────────┤
│1 │IPHONE手機1支 │莊祖福│門號0000000000,IMEI碼│
│ │ │ │000000000000000 │
├──┼─────────┼───┼───────────┤
│2 │吸食器1組 │同上 │ │
├──┼─────────┼───┼───────────┤
│3 │殘渣袋3個 │同上 │ │
├──┼─────────┼───┼───────────┤
│4 │手機1支 │黃詳崴│ │
├──┼─────────┼───┼───────────┤
│5 │夾鏈袋1包 │鍾佳運│ │
├──┼─────────┼───┼───────────┤
│6 │電子磅秤1個 │同上 │ │
├──┼─────────┼───┼───────────┤
│7 │OPPO手機1支 │同上 │門號0000000000,IMEI碼│
│ │ │ │000000000000000、86857│
│ │ │ │0000000000 │
├──┼─────────┼───┼───────────┤
│8 │甲基安非他命13包 │同上 │含包裝袋13個,驗餘淨重│
│ │ │ │分別為3.507公克、0.492│
│ │ │ │公克、0.288公克、0.876│
│ │ │ │公克、0.259公克、0.242│
│ │ │ │公克、0.234公克、0.255│
│ │ │ │公克、0.23公克、0.251 │
│ │ │ │公克、0.249公克、0.48 │
│ │ │ │公克、0.278公克 │
├──┼─────────┼───┼───────────┤
│9 │SONY手機1支 │莊祖福│門號0000000000,IMEI碼│
│ │ │ │000000000000000 │
├──┼─────────┼───┼───────────┤
│10 │針筒2支 │黃詳崴│ │
├──┼─────────┼───┼───────────┤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毛重0.46公克 │
├──┼─────────┼───┼───────────┤
│12 │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 │同上 │ │
├──┼─────────┼───┼───────────┤
│13 │殘渣袋1個 │同上 │ │
└──┴─────────┴───┴───────────┘
【附表六】(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
┌────┬─────────────────────┐
│ 姓名 │ 計算式 │
├────┼─────────────────────┤
│莊祖福 │(1,000元×14次)+(500元×2次)+(300元│
│ │×1次)=15,300元 │
├────┼─────────────────────┤
│黃詳崴 │(4,000元×1次)+(2,000元×12次)+( │
│ │1,000元×9次)+(500元×3次)=38,500元 │
├────┼─────────────────────┤
│鍾佳運 │1,000元×9次=9,000元 │
└────┴─────────────────────┘
【附件】
1.證人宋嬑茹
0000000警詢:3107號偵卷第196至201頁0000000第1次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203至206頁0000000第2次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212頁2.證人蕭世晧
0000000第1次警詢:3107號偵卷第214至224頁0000000第2次警詢:3107號偵卷第225至226頁0000000第1次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266至270頁0000000第2次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272至275頁0000000警詢:3107號偵卷第246至257頁0000000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144至147頁3.證人石鎮南
0000000警詢:3107號偵卷第400至401頁0000000警詢:3107號偵卷第402至408頁0000000警詢:3107號偵卷第110至117頁0000000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134至136頁4.證人彭梓育
0000000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372頁5.證人呂紹安
0000000第1次警詢:3107號偵卷第153至155頁0000000第2次警詢:3107號偵卷第157至160頁0000000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175至180頁6.證人陳漢良
0000000第1次警詢:3109號偵卷第166至167頁0000000第2次警詢:3109號偵卷第168至169頁0000000第1次偵訊(具結):3109號偵卷第180至182頁0000000第2次偵訊(具結):3109號偵卷第186至187頁7.證人周正章
0000000警詢:3109號偵卷第112至120頁0000000第1次偵訊(具結):3109號偵卷第134至137頁0000000第2次偵訊(具結):3109號偵卷第139至141頁8.證人曹佑強0000000警詢:3109號偵卷第145至149頁0000000偵訊(具結):3109號偵卷第160至162頁
9.證人即被告莊祖福
0000000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70至80頁0000000偵訊(具結):3109號偵卷第200至201頁0000000偵訊(具結):3107號偵卷第376至377頁 10.證人符聖財
0000000警詢:3109號偵卷第90至94頁
0000000偵訊(具結):3109號偵卷第103至106頁0000000偵訊(具結):3109號偵卷第212至2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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