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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語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09 年8 月4 日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
惟本院嗣認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法律意見已經修正,應為被告利益進行法律適用,有再行準備程序確認之必要,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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