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彭國勲所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均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嗣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