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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添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598 號)後,業經協商程序進行並終結,茲因本院認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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